四川省財政廳文件
川財采〔2015〕36號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政府
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各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加強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政府采購實際,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11月2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四)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第二章 非招標采購方式
第四條 符合《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五條 采購的貨物同時符合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價格變化幅度小條件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財政部門或者依法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九條 根據(jù)本辦法第八條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采用的采購方式和理由;
(四)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購程序
第一節(jié) 編制采購文件
第十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按照順序載明下列內容:
(一)采購邀請(須包括采購預算);
(二)采購須知;
(三)采購需求;
(四)確定邀請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數(shù)量和方式;
(五)供應商、貨物、服務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
(七)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政策調控范圍的);
(八)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
(九)體現(xiàn)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
(十)談判/磋商內容、談判/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
(十一)采購項目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
(十二)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要求;
(十三)供應商響應文件相關文書格式;
(十四)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
(十五)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
(十六)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標準和要求;
(十七)其他需要規(guī)定的事項。
除前款規(guī)定內容外,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明確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數(shù)量。
詢價通知書編制時,應當規(guī)定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只能在評審委員會審查響應文件結束后,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要求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不得在響應文件中報價。
磋商文件編制時,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guī)定設置綜合評分標準。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第十二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guī)定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得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貨物的品牌、產地或者特定貨物規(guī)格、型號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十三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對供應商有資格要求的,或者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有資格性要求的,應在供應商、貨物、服務的資格條件要求部分予以規(guī)定,不在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部分規(guī)定。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應當與供應商、貨物、服務的資格條件要求對應。
第十四條 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不能與采購項目一般技術和商務要求存在歧義或矛盾。存在歧義或矛盾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修改或者澄清。
第十五條 單一來源采購文件可以參照談判文件編制。
第二節(jié) 邀請供應商
第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之一邀請供應商:
(一)發(fā)布公告;
(二)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三)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取發(fā)布公告邀請供應商的,應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fā)布采購公告。采購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和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
(三)供應商報名和獲取文件的時間(應當明確日、時)、地點、方式、售價等;
(四)供應商交納保證金的金額、形式和方式;
(五)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接受資格審查和參加談判/磋商/詢價的時間、地點、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
(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取發(fā)布公告邀請供應商的,采購公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采購公告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變更公告,并及時書面通知所有已經報名的供應商。變更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
(二)變更事項;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
書面推薦供應商的評審專家,應當從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羞x定,數(shù)量原則上為2人以上。
第二十條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的供應商發(fā)出采購邀請通知書,通知供應商報名參加采購活動。
第三節(jié) 報名、提供采購文件、編制和遞交響應文件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認為具備采購項目資格條件,滿足采購項目技術及商務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采購公告、采購文件或者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報名。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報名的供應商發(fā)售采購文件。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活動中,采取發(fā)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文件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中,采購文件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文件的售價,應以彌補采購文件編印成本為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預算金額作為定價的依據(jù)。采購項目分包的,不得以包為單位向供應商發(fā)售采購文件。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給予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交納保證金、遞交響應文件等參加采購活動合理時間。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從談判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詢價方式采購的,從詢價通知書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從磋商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購文件發(fā)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后,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編制響應文件。響應文件分資格性響應文件和其他響應文件兩部分,分冊裝訂。資格性響應文件用于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其他響應文件用于談判、磋商、詢價。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可以現(xiàn)場報價,不在響應文件中報價。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結束后,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遞交響應文件,并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響應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供應商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擬將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響應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采用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交納,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財政部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退還保證金。除財政部規(guī)定的情形外,供應商無正當理由退出談判、磋商、詢價,導致采購活動終止的,或者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候選資格或者放棄成交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不予退還。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按照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保證金上繳國庫。
第三十條 供應商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但不需同時具備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特殊資格條件。聯(lián)合體應當提交聯(lián)合體協(xié)議,載明聯(lián)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lián)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與其他供應商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參與同一項目采購活動。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強制供應商組成聯(lián)合體,不得限制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但可以根據(jù)項目特點和需求不接受聯(lián)合體參加項目采購活動。
供應商為聯(lián)合體的,可以由聯(lián)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lián)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單一來源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報名、獲得采購文件、編制和遞交響應文件等程序環(huán)節(jié),可以參照本節(jié)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組建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的,應當組建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的評審。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達到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評審委員會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
第三十三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靸入S機抽取。
下列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靸茸孕羞x定評審專家,但是,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一)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采購項目;
(二)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采購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采購項目或者情況特殊的采購項目。
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法律專家的,其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界定,應當以該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時是否包含“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的適用情形為準。
第三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無需組建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負責與供應商協(xié)商。專業(yè)人員建議3人以上。專業(yè)人員應當具備相當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專業(yè)水平,可以從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爝x擇。
第五節(jié) 評審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實施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除需要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共同進行的評審工作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物理隔離、網絡評審等措施,保證評審委員會成員之間獨立評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采購活動過程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不得違法評審、違反評審工作紀律。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確定邀請參加談判、詢價、磋商的供應商名單。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但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采購文件為依據(jù),審查范圍不能超過法律法規(guī)和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過程中,其成員對供應商資格是否符合規(guī)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處理。有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為資格審查過程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資格審查報告,確定參加談判、詢價、磋商的供應商名單,并說明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未通過的原因。
資格審查報告應當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資格審查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資格審查結果。
第四十條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遞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當場宣布,并告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談判、磋商的順序以現(xiàn)場抽簽或者其他能夠給予供應商平等機會的方式確定。
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第四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談判、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jù)采購文件和談判、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采購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確認。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變動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磋商的供應商,做好書面記錄。
評審委員會變動采購文件的,應當要求供應商就變動的部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給予供應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合理時間。
談判、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jù)談判、磋商情況調整輪次。
第四十三條 談判、磋商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jù)談判、磋商情況變更其響應文件,并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評審委員會。供應商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變更內容書面材料的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有效的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供應商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響應文件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第四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經與供應商談判、磋商和對供應商響應文件審查后,供應商響應文件未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談判、磋商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
詢價方式采購的,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響應文件審查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guī)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第四十六條 供應商進行現(xiàn)場報價,應當在評審室外填寫報價單,密封遞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收齊后集中遞交評審委員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單。
供應商報價單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報價單的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需要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須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作出,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
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材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供應商響應文件中已經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四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相同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供應商抽簽確定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
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jù)財政部的規(guī)定,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然后根據(jù)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評審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yōu)劣的順序推薦。
第四十九條 除單一來源采購外,評審委員會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不能滿足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數(shù)量要求的,在取得采購人代表書面同意后,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但不得少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數(shù)量。
第五十條 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和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四)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及變動采購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五)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動響應文件有關資料及記錄;
(六)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談判、磋商情況等;
(七)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理由。
第五十一條 評審報告應當由全體評審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不寫明不同意見或者不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拒不簽字又不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評審結果。
第五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無法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或者無法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yè)人員應當停止商定,并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終止采購活動,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yè)人員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guī)定編寫協(xié)商情況記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停止商定的,應當在協(xié)商情況記錄中詳細說明。
第五十四條 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guī)定進行復核。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以及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評審委員會應當現(xiàn)場重新評審或者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第五十五條 除財政部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現(xiàn)場評審活動結束后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違規(guī)重新評審的,重新評審結果無效,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六節(jié) 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收到評審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七條 采購人不確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將不確定的理由書面告知該成交候選供應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五十八條 采購人依法確定不出成交供應商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書面告知成交候選供應商,說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七節(jié) 終止采購活動
第五十九條 在非招標采購活動中,出現(xiàn)財政部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情形的,應當終止采購活動。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2家為由終止采購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六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采購活動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guī)定其有權處理的,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未明確規(guī)定其有權處理的,應當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擅自處理的,其處理結果無效,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第八節(jié) 采購結果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確定成交供應商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發(fā)布成交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名稱、編號、數(shù)量;
(二)成交供應商名稱;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應商領取成交通知書的地點、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價格、服務要求;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一來源采購專業(yè)人員名單;
(七)其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需要公告的事項。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還應當公告供應商在商定過程中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
第六十二條 成交結果公告發(fā)布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成交供應商及時發(fā)送成交通知書,不得拖延、拒絕發(fā)送。成交供應商應當及時領取成交通知書。
第四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六十三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jù)采購文件、響應文件以及評審、商定過程中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需要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交納。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除應當對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合同必備條款進行約定以外,還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名稱、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規(guī)格和型號、主要技術參數(shù)和配置清單、履約時間和地點、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和清單、付款時間和方式以及其他實質性內容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并將這些約定內容事項所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政府采購合同中充分體現(xiàn)。
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改變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要求、響應文件和評審、商定過程中的響應承諾范圍。
第六十五條 采購人拒絕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可以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司法救濟。
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確定下一位成交候選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內容除外。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活動的,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政府采購合同公告和備案,但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履約,保證質量,不得拖延、降低標準、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第六十八條 成交供應商履約結束后,采購人應當按照我省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按照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詢問、質疑與投訴
第七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進行詢問、質疑和投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詢問、質疑答復。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六章 違規(guī)情形處理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向同級政府報告、監(jiān)察部門通報,根據(jù)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根據(jù)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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